RENTAL AGREEMENT

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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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AL AGREEMENT

租賃協議

請在駕駛我們租賃的車輛前閱讀以下內容。

條款與細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1條(條款與條件的適用)

1

出租人(以下簡稱「公司」)應依本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的邊界,將租車(以下稱「租車」)借給租客。條款及條件未規定事項,應依法律法規及一般習俗規範。

2

協會得回應特別協議,但前提是不違反協議目的、法律與規定、行政通知及一般習俗。若訂立特別協議,該特別協議應優先於契約本身。

第二章:預約

第2條 預約條款的適用

1

租車時,租客須事先同意公司規定的方法、車輛等級、起始日期與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間、歸還地點、司機及兒童座椅等附件等條款與條件,並可申請預約。

2

當租客申請預約時,公司應依公司所擁有的租車範圍履行該預約。此時,租客須繳納公司規定的預約申請費,除非公司另有批准。

第3條(預約變更)

1

當租客打算更改前述條文第1段所列條件時,必須事先取得公司同意。

2

若預約條件在確認後變更或取消,租客須另行支付公司預約變更費及/或取消費。不過,如果我們已經有其他租客預約,可能無法接受這個變更。

第4條(取消預約)

1

租客可依公司規定的方式取消預訂。

2

若租客因情況在預約入住時間後一小時未到位,除非公司另有核准,否則預約將自動取消。此時,租客應立即支付公司下方指定的預約取消費用,公司則在扣除取消費用及退款費用(取消費用+轉讓費等)後,從收到的訂位押金中支付餘額。

3

若因公司情況取消預訂,我們將退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費。

4

若租賃預訂因事故、竊盜、未歸還、召回、天災或其他非租客及公司原因而取消,則該預訂將被取消。若收到預約申請費,申請費將全額退還。

5

若租客指定的電子郵件及電話確認被阻擋或無法確認,我們可能無法確認預約。

6

公司與租客不得就租賃協議一事提出任何主張

7

本公司不保證租客所預訂的租車,以及天災、事故、失竊、車輛故障、設備缺陷、其他會員的退車延誤、電話及網路中斷等情況。若因電信業務通訊故障、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將預留租車借給租客,或借出替代租車。若我們認定租用替代租車不合適,或租客不同意我們提供的替代租車,該預訂將被視為取消。此外,公司不對租客因此產生的任何損害負責。

第5條(替代車輛)

1

若租客指定租車遇到困難,公司可租用與預訂不同車型的租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車」)。若替代租賃車輛的租金高於原車輛類型,租金將維持原價。如果替代租車的租金低於原本租車費用,則該費用更低。公司可拒絕替代租車的提議並取消預訂。

2

若租車在租賃期間無法使用,公司無義務再借給承租人。

第6條(租賃合約終止)

1

若租客在租賃期間符合以下任一項,公司得在無通知或要求下取消租賃合約,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會退還已經收到的租金。

(1)

違反這份協議。

(2)

當交通事故因租客原因引起時,

(3)

當涉及到第十條的每一項時。

2

如果在使用車輛前租賃車輛存在任何缺陷,承租人可以取消租賃合同,但在第28條第3款下接受處理時除外。

第7條(因不可抗力而終止租賃合約)
若租車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在租賃期間無法使用,租賃合約即予終止。此時,租客應立即聯絡公司說明此狀況。

第8條(中期取消)
承租人可在租賃期間經公司同意取消租賃協議。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應支付第32條規定的取消費用。如果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因承租人原因發生事故或故障而歸還,租賃協議將被取消。在此情況下,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

第三章 租賃協議

第9條(租賃協議的締結)

1

公司應在條款、價格表等中規定租賃條件,承租人應確認第二條所規定的租賃條件並締結租賃合同。但若無可租賃的車輛或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第十條的任何情形,則不適用本款。

2

租賃協議締結時,承租人應向公司支付第十二條規定的租金。

3

根據監管機關的基本通知(註1),公司依據租賃帳冊(租賃原始文件)的管理,管理駕駛人的姓名、地址、駕照類型及駕照(註2)。為了在會員登記時登記號碼或附上駕照影本,我們在簽訂租賃合約時會要求提交駕照影本。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應提交其駕照影本。

  • (1)

    (((附註1) 監管機關的基本指示是指國土交通省國土交通省交通局長關於“出租汽車基本通知”(自駕第138號,1995年6月13日)的通知第2項。指第(10)和(11)項。

  • (2)

    (((附註2)「駕駛執照」係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92條規定之駕駛執照,其格式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14號表。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2條規定之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等同於駕駛執照。)

4

在訂立租賃合約時,公司可能要求承租人除了駕駛執照外,提交可用於驗證承租人身份的文件,並可能對提交的文件進行複印。在訂立租賃合約時,公司將要求提供手機號碼等以便在租賃期間聯絡承租人。

5

在訂立租賃合約時,公司可能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支付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第10條(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1

在以下任何情況下,不得簽訂租賃合同。

  • (1)

    未出示駕駛執照。

  • (2)

    駕駛者酒後駕車。

  • (3)

    駕駛者被認定為因使用麻醉藥品、興奮劑、稀釋劑而上癮的人。

  • (4)

    車內有未滿6歲的嬰幼兒且未配備兒童座椅。

  • (5)

    駕駛者駕駛經驗不足3年。

  • (6)

    駕駛者被認定為犯罪集團成員或與之相關或其他反社會組織有關聯的人。

2

若借車人符合以下任一項,本公司得拒絕簽訂租賃契約

  • (1)

    當預約時指定的駕駛人與接車當日出示的駕駛人不同。

  • (2)

    過去租車交付中存在未支付租金的事實。

  • (3)

    過去租車交付中,駕駛人有任何第18條各項所列行為的情形。

  • (4)

    過去租車交付中,承租人有任何第19條第6款各項所列行為的情形(包括其他租車業者交付的情形)。

  • (5)

    過去租車交付中,因違反租賃契約或保險條款而未投保汽車保險的事實。

  • (6)

    未符合另行指定的條件。

第11條(租賃合同的成立等)
租賃合同於公司收到預約、進行信用審核並交付租賃車給承租人時成立。

第12條(租金)

1

租金指以下各項費用的總額,公司將在費用表中說明各項金額或計算基準。

  • (1)

    基本費用

  • (2)

    租賃設備費用

  • (3)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將由公司在租賃租車時向區域運輸局運輸分局主任收取(在沖繩縣,向沖繩總局陸運辦公室主任收取。此規定同樣適用於第14條第1款)。

3

依據第2條進行預約後,如租金有所調整,將比較預約時的費用與租車時的費用,並以較低的租金為準。

第13條(租賃條件變更)

1

若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後擬變更第2條所列之租賃條件,承租人須事先取得公司的同意。

2

如前款所述之租賃條件變更妨礙租賃業務,公司得不予批准。

第14條(檢查、維護與確認)

1

公司應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與維護】規定進行檢查,並提供已完成必要維護的租賃車輛。

2

承租人應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2條【每日檢查與維護】進行檢查。

3

承租人應確認前兩款之檢查與維護已完成,並透過依另行指定之檢查表檢查車身及附屬設備的外觀,確認租賃車輛無維護缺陷並符合租賃條件。

4

若公司在前款確認中發現租賃車輛有缺陷,公司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護等。

第15條(交付租賃證明書、手機等)

1

在交付租賃車輛時,公司應向承租人提交由地方運輸局交通分局局長規定事項的租賃證明書。

2

承租人應在使用租賃車輛時攜帶依前款發行的租賃證明書。

3

如承租人遺失租賃證明書,應立即通知公司。

4

當承租人歸還租賃車輛時,公司應同時以電子方式向承租人發出歸還證明書。

第四章:車輛使用

第16條(管理責任)
承租人自租賃車輛交付之日起至歸還公司為止(以下稱「使用期間」),應以良好管理者的注意義務使用及保管租賃車輛。

第17條(日常檢查及維護)
承租人於使用期間,應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及維護)規定,每日使用租賃車輛前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維護

第18條(禁止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及依道路運輸法取得許可,將租賃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用途。

2

將租賃車用於規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讓租賃證第15條所列駕駛人以外的人或未經本公司同意的人駕駛。

3

任何侵害本公司權利的行為,例如轉租租賃車或將其作為抵押使用。

4

偽造或變更租賃車的車輛登記號碼或車輛號碼標誌,或通過改裝或翻新改變租賃車的原始狀態。

5

未經公司同意,將租賃車用於各種測試或比賽,或用來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6

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使用租賃車。

7

未經公司同意,為租賃車輛投保損害保險。

8

將租賃車輛駛出沖繩本島及/或日本境外

9

對公司或其他租客造成重大不便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將物品留在租賃車輛內、在禁煙車內吸煙及弄髒租賃車輛)。

10

任何其他違反第2條租賃條件的行為。

第19條(違法停車等措施)

1

若承租人在使用租賃車期間違反《道路交通法》停車,承租人必須前往違法停車所在地的管轄警察局立即繳納違法停車罰款。我們將支付並承擔與違法停車相關的拖吊、存放及取回等各項費用

2

當公司收到警察有關違法停車租賃車的通報時,公司應聯絡承租人並迅速移動或取回租賃車,並於租賃期結束時或按照公司的指示,承租人應遵從指示前往處理警察局處理違規。此外,若租賃車由警察局移動,公司可自行決定從警察局取回租賃車。

3

在前一段提供指示後,本公司應自行酌情透過交通違規通知單、繳費單、收據等方式確認違規處理的情況。如果違規尚未處理,將進行處理,並向承租人提供前述段落中規定的指示。此外,本公司應向承租人提供公司規定的文件(以下稱「自承認」),說明承租人已違法停車,將到警察局等機關處理,並作為違規者遵守相關法律措施,而承租人應予以遵守。

4

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公司將向警方提交包含個人信息的文件,如自我證明和租賃證明,以追究租客對非法停車違規行為的責任。除了配合公安委員會外,我們將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4條第6項規定的陳述免責書和自我批准文件及租賃證明等資料,並遵守必要的法律,例如報告事實。租戶應同意此類措施。

5

如果公司收到依據道路交通法第51-4條第1項對違法停車處以罰款的命令,並支付違法停車罰款,或為了尋找承租人或移動、存放、收取等車輛所需的費用由公司負擔,則公司應向承租人收取以下費用(以下稱為“違停相關費用”)。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應於公司指定日期支付違停相關費用。

  • (1)

    相當於停車罰款的金額

  • (2)

    公司另行規定的違停罰則

  • (3)

    尋找所需的費用以及移動、存放和領取車輛所需的費用

6

當公司收到前款關於支付停車違規罰款的訂單,或當承租人在公司指定日期前未支付同款規定的全部金額時,公司應將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資訊註冊於日本租車協會的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全日租系統」)並採取相應措施。

7

根據第1段的規定,承租人應在應支付違法停車罰款的地點,依第2段處理違規行為或依第3段辦理。如果公司未回應承租人簽署自我核准表的請求,公司應支付承租人應繳的停車罰款及第5段規定的停車罰款,金額由公司另行指定。(下文稱「停車罰款」)。

8

儘管有第6段的規定,當公司收到承租人繳付的停車罰款及第5段第3項規定的全額費用時,公司將不採取如系統登錄等措施,或會刪除已在Zenrekyo系統登錄的資料。

9

如果承租人已依公司在第5條下要求支付的金額向公司付款,而後又支付了停車違規罰款或遭到起訴等,當停車罰款繳納命令被撤銷且公司收到停車罰款退款時,公司僅應就已支付的與停車相關的費用中的停車罰款部分退還給承租人。依第7條,公司收到停車罰款的情況亦同。

第五章 車輛歸還

第20條(歸還責任)

1

承租人應於租賃期滿前,將租賃車輛歸還至公司指定的歸還地點。

2

若承租人違反前款規定,應賠償公司因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3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承租人無法在租賃期內歸還租賃車輛,承租人不需對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聯繫公司並遵從公司的指示。

第21條(歸還時的確認等)

1

承租人應依承租方指定的方法歸還租用車。在此情況下,除因正常使用而磨損的零件外,應以交付時的狀態歸還。

2

當承租人或租用車歸還時,應確認租用車內無承租人或乘客遺留物品後再行歸還,且歸還租用車後,公司對遺留物品的保管不負責任。

第22條(變更租期時 租期變更的租金)
當承租人依第13條第1款變更借用期間時,承租人應支付對應變更後借用期間的租金。

第23條(歸還地點等)

1

當承租人依據第13條第1款更改規定的歸還地點時,承租人應負擔因變更歸還地點而產生的必要運送費用。

2

若承租人未經公司依第13條第1款同意,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以外地點,承租人應支付下列歸還地點變更罰金。
歸還地點變更罰金 = 因變更歸還地點所需的運送費用 x 200%

第24條(未歸還時的措施)

1

當租車人未將租用的汽車歸還至指定的歸還地點,且在借用期限屆滿後仍未對公司的歸還要求作出回應,或者租車人下落不明等情況時,如果認定車輛因某種原因未歸還,將採取法律措施,例如刑事起訴,並採取向日本租車協會報告未歸還損害並在全日聯系統中登記等措施。

2

如前款適用,公司將對租車人的家屬、親屬、雇主及其他相關方進行訪談,以確認租車車輛的位置,包括利用車輛定位信息系統,並採取必要措施。

3

如第1款適用,租客應依第29條規定對公司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並承擔收回租車及尋找租客所需的費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或竊盜時的對策

第25條(發現故障時的對策)
承租人在使用租賃車輛時,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駕駛,聯繫公司並遵從公司的指示。

第26條(發生事故時的對策)

1

承租人在使用租賃車輛時,如發生事故,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嚴重與否均應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對策。

  • (1)

    立即向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遵守公司的指示。

  • (2)

    根據前項指示維修租賃車輛時,除非獲得公司批准,否則應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廠家進行。

  • (3)

    配合公司及公司承保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並即時提交必要文件。

  • (4)

    與對方就事故進行賠償或其他協議時,需事先取得公司的同意。

2

除了採取前段所述的措施外,承租人應自行承擔責任處理及解決事故。

3

公司應向承租人或駕駛員提供事故處理的建議並配合解決。

第27條(盜竊情況的處理措施)
承租人於租賃車輛在使用期間遭竊或其他損害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機關報案。

(2)

立即向公司報告損害情況等,並遵從公司的指示。

(3)

配合公司及公司所訂保險公司的調查關於竊盜及其他損害,並立即提交所需文件。

第28條(因使用喪失而終止租賃契約)

1

租賃車在使用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稱「故障等」)而無法使用時,租賃契約應終止。租賃車在使用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稱「故障等」)而無法使用時,租賃契約應終止。

2

前款情況下,承租人應負擔取回及修理租賃車的費用,公司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但若故障等因第3款或第5款所列原因所致者,不適用此規定。

3

如果故障是由租賃前已存在的缺陷引起的,則應視為已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從公司獲得替換租賃車輛。第五條第二句關於提供替換租賃車輛的條件應類推適用。

4

如果承租人未如前款所規定收到替換租賃車輛,公司應全額退還已收取的租金。當公司無法提供替換租賃車輛時,亦同此規定。

5

如果故障等是由租戶或公司皆無法歸責的原因造成的,公司應在扣除交付時起至租賃協議結束期間的租金後,將已收取的租金餘額退還給租戶。

6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租戶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賃車而產生的任何損害向公司主張任何索賠。

第七章 賠償

第29條(賠償及業務賠償)

1

若租車人於使用租賃車輛期間對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損害,租車人應負責賠償該損害。但公司應負責的情況除外。

2

前款所述對我公司造成的損害中,因租車人之責任導致事故、盜竊、故障、租賃車輛污漬、異味等造成租賃車無法使用所產生的損害,應由租車人支付附表所規定之停業費。

第30條(保險與擔保)

1

當承租人依第29條第1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將依公司為租賃車輛簽訂的損害保險契約及公司規定的賠償制度,在下列限額內支付保險給付或保證金。

  • (1)

    個人賠償
    每人無上限(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2)

    物件賠償
    每事故無上限(自付額100,000日圓)

  • (3)

    車輛賠償
    每事故以市價為限(自付額500,000日圓)

  • (4)

    特別約定
    律師費用等賠償
    道路救援(條件遵守保險公司規定)

2

在免除保險政策或賠償制度的情況下,第1款規定的保險或賠償將不予支付。

  • (1)

    不支付保險金或賠償的損害,以及超過第1款規定支付的保險金或賠償的損害,應由承租人承擔。

  • (2)

    當公司已支付應由承租人承擔的損害時,承租人應立即將公司支付的金額償還給公司。

  • (3)

    第1款規定的非人壽保險合約的保險費相當金額以及公司規定的賠償制度的訂閱費相當金額已包含在租金中。

第八章:租賃合約的解除

第31條(租賃合約的解除)
如租客在使用期間違反本合約,或符合第10條第1款的任何情形,公司可無需通知或要求即解除租賃。您可以立即解除合約並要求歸還租賃車輛。在此情形下,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金給租客。

第32條(協議解除)

1

即使在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租客亦可在取得公司同意並支付下款所規定的解約費後解除租賃合約。在此情形下,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金給租客。

2

依前段規定辦理取消時,承租人應向公司支付以下取消費用。
中途取消費用 = {(對應租賃合約期間的基本費用) - (對應從租賃至歸還期間的基本費用)} x 50%

第九章 個人資訊

第33條(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1

1.公司取得並使用承租人個人資訊的目的如下:

  • (1)

    基於《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款,從事租賃汽車業務。

  • (2)

    向承租人發送廣告資料、電子郵件等,內容關於公司經營的租賃汽車及其他產品介紹、相關服務提供,以及舉辦各種活動和促銷活動。

  • (3)

    在訂立租賃合約時驗證承租人的身份並進行審查。

  • (4)

    對承租人進行問卷調查,以規劃和開發公司經營的產品與服務,或考慮改善承租人滿意度的措施。

  • (5)

    統計彙總並分析個人資訊,並製作不具個人識別性或無法識別個人的統計資料。

2

當因第1款各項未規定的目的而取得租車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訊時,使用目的將提前明確說明。

第34條(同意登錄及使用個人資訊)
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項,租車人應在Zenrekyo系統中登錄個人資訊,包括租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照號碼等,登錄期限不超過7年,且該資訊將由全日本租車協會、其所屬各地區租車協會,以及成員租車公司用於簽訂租賃合約時的審核。

  • (1)

    當公司依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規定被要求支付停車罰款;

  • (2)

    當公司未支付第19條第5項規定的停車違規相關費用全額時;

  • (3)

    當確認已依第24條第1款規定未歸還時

第十章 其他條款

第35條(抵銷)
如公司根據合同對租賃人或駕駛人有金錢義務,公司可隨時抵銷租賃人或駕駛人對公司的金錢義務。

第36條(消費稅)
租賃人或駕駛人應向公司支付基於合同交易所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37條(延遲損害賠償)
如租賃人或駕駛人與本公司未履行合同下的金錢義務,我們將按年利率14.6%向對方支付延遲損害賠償。

第38條(詳細規定)

1

公司可為本協議制定單獨規定,該等詳細規定與本協議效力相同。

2

若公司另行制定詳細規則,應在公司發布的網站、手冊、價目表等中說明。若有所變更,亦同。

第39條(GPS功能)
承租人應確認租賃車輛配備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GPS功能」),並且車輛的當前位置、行駛路線等記錄在公司規定的系統中,且公司保存該等記錄。本人在此同意並不反對在以下情況下使用個人資訊。

  • (1)

    在確認租賃期結束時,車輛已返回指定的歸還地點時。

  • (2)

    屬於第34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其他公司認定有必要利用GPS功能確認租賃車輛的當前位置、行駛路線等以管理本服務的情況。

  • (3)

    用於市場分析以提升向租客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質量,或提高租客滿意度。

  • (4)

    法律或政府機關要求披露時。

第40條(行車記錄器)
承租人可在租賃車輛中配備行車記錄器,且承租人的駕駛狀況可能被記錄,承租人應無異議地同意在以下各項所列情形中使用該等記錄。增加。

  • (1)

    當本公司認為為了本服務的管理有必要確認承租人駕駛狀況時。

  • (2)

    當用於行銷分析,以提升提供給承租人的產品及服務品質,或提高承租人滿意度時。

  • (3)

    當法律或政府機關要求披露時。

第41條(約定管轄法院)
如就本條款及條件下的權利與義務發生爭議,無論爭議金額多少,公司總部所在地的簡易法院均為管轄法院。

附則
本協議自2022年8月1日起生效。

[詳細規則](取消費用/免責補償制度/無營運費用/NOC補償制度/注意事項)

■取消費用
* 如取消預約,將收取以下取消費用。
取車前13日至8日:預約費20%
取車前7日至2日:預約費50%
取車前一天・・・・・・・・・・預約費100%

■免責補償制度(CDW)(含稅)
免責補償制度是一種自願參加的制度,用於在發生事故時補償租車人需承擔的車輛免責金額及法定免責金額。在保險涵蓋的事故情況下,自付金額(法定補償10萬日元,車輛補償50萬日元)將會減少。雖然參加是自願的,但我們建議您在發生事故時加入此制度。

[免責賠償費用]

標準方案:每次使用 2,200 日圓
高級方案:每次使用 5,500 日圓

  • *若同一次租車中發生多次事故,僅適用於第一次。

  • *若行為不在保險或賠償範圍內,則不適用。

  • *非營運費用不在責任免除範圍內。(僅高級方案適用)

  • *假定已繫安全帶,自行造成的事故不適用。

  • *自行造成的事故是指僅由駕駛人單方面造成的事故,駕駛人是唯一涉及方,且未涉及其他方(如碰撞/撞擊護欄、電線桿、建築物等,跌落、翻覆等)。

  • *完成租車手續後,不能加入或取消。


■營業損失賠償(NOC)*免稅
(1)如發生非本公司可歸責之事故、盜竊、故障、損壞等,需要對車輛進行維修或清潔,將收取以下金額作為該期間的營業損失賠償費。無論損壞程度或維修所需時間,都將收取此費用。
*即使您參加了車輛/財產事故免責補償制度(CDW),仍將收取此費用。(僅適用於高級方案)

如將車輛歸還到預定營業所(自行駕駛):100,000日元
其他(上述以外):150,000日元

(2)車輛配件/車內設備/付費租賃可選項目之損壞與污漬
如因租車人疏忽(非由車禍造成的損壞)而損壞車輛配件/車內設備/付費租賃可選項目,將收取以下費用。

[車輛配件]
・具備標準設備如車頂帳篷/側邊遮陽篷/廚房設備等的車輛…修理/更換費用的100%

[車內設備/付費租賃可選項目]
・如歸還時無法使用:損壞產品製造商建議零售價的50%或更換購買價格的50%
・如需維修…車內設備:修理費用的50%
* 上述不適用於投影機付費可選項目,投影機製造商建議零售價全額由租車人承擔

■注意事項

  • ・輪胎被刺破等相關費用由租車人承擔。

  • ・屋頂帳篷內嚴禁穿鞋,嚴禁攜帶寵物。若退還時確認有穿鞋或攜帶寵物,將收取清潔費20,000日圓。

  • ・部分租賃車輛允許攜帶寵物,部分則不允許。對於不允許攜帶寵物的車輛,如果退還時發現有寵物氣味或毛髮,將收取清潔費20,000日圓。

  • ・即使車輛允許攜帶寵物,移動車輛時請使用寵物籠。由寵物造成的車輛及車內設備咬損、抓傷等損壞,修理費用由租車人承擔。

  • ・車內禁止吸菸。退還時若有菸味,將收取清潔費20,000日圓。

  • ・請避免在車輛附近烹飪或食用可能弄髒或有氣味的食物,如燒烤或烤肉。

  • ・對於無法清除的污漬和氣味,租車人將承擔全部修復和維修費用。

  • ・6歲以下的兒童需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 ・請注意,露營車屬於特殊車輛,因此在租賃當天因損壞或故障需緊急維修時,可能無法租賃。此外,遇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情況時,我們保留取消租賃的權利。

  • ・使用露營車時,我們不對其他損失(取消費用、營地或酒店等的麻煩)負責,也不承擔任何罰款責任。

覆蓋範圍

[保險及保障範圍]

  • 人身傷害保險

  • 財產無限保險(自負額:¥100,000)


*若事故未報警(無事故證明),可能不提供賠償。

請注意,客戶在以下情況下需自行承擔因事故造成的損失。

  • ・由租賃合約登記以外的駕駛人造成的事故

  • ・由無駕照駕駛人造成的事故

  • ・由酒後或類似影響下駕駛造成的事故

  • ・未經事先通知而超期使用租賃設備造成的事故

  • ・因違反租賃合約條款或違反保險公司免責聲明使用而造成的事故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將依據保險公司條款與規定進行理賠。

[賠償計劃(可選)]

如果租賃車輛(包括車內所有設備)發生損壞,客戶需對每次事故承擔市價(自付額50萬日圓)。Asoviva Works 提供兩種保障計劃。

*我們建議您購買此計劃,因為修理露營車的費用較高。

  • 標準保障
     服務費 2,200 日圓(含稅)/ 每次使用

    * 車輛損壞:每次事故客戶需承擔最高 100,000 日圓(含稅)
    * 營業損失賠償另行收取。
    * 財產保險免責另行收費。

  • 高級保障
     服務費 5,500 日圓(含稅)/ 每次使用

    車輛損壞:每次事故客戶需承擔最高 100,000 日圓(含稅)。

    Premium coverage
    上述所有價格均不含稅。(部分商品免稅)

[營業損失賠償(NOC)]

在發生意外、盜竊、故障、毀損等不太可能的情況下,若車輛需要維修或清潔,以下金額將作為該期間的營業損失賠償費用收取。

  • 若車輛在行駛後歸還至預定歸還地點,收取 100,000 日圓(免稅)

  • 若未駕駛車輛且未歸還至預定歸還地點,收取 150,000 日圓(免稅)


*若您擁有高級補償,將免除此費用。
*無論車輛是否有預約,只要因維修而無法出租,均會收取此費用。

[租賃選項的維修與損失]

若因客戶原因造成租賃選項損壞,將收取以下費用。

  • ・若租賃選項需要維修且仍可安全使用,將收取維修費的50%。

  • ・若無法使用:將收取損壞產品的製造商建議零售價50%或替換產品購買價的50%。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投影機(選購項目),投影機將收取全額製造商建議零售價。

若租賃選項遺失且未於租賃日期歸還,將收取以下費用:

  • 遺失物品的製造商建議零售價100%

如果發生意外

發生事故時,請立即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區域,並確保採取以下行動。

(1)

對受傷者進行急救。對受傷者進行急救後,立即將租用車輛移至不會妨礙其他交通的位置。

(2)

從現場聯絡警方(撥打110)。受傷方與受害方都有義務向警方報告事故。稍後將需要事故證明,所以請按照必要程序辦理。

(3)

如遇事故,請立即聯繫我們。

[關於道路服務]

本政策涵蓋因事故、故障或其他問題無法自行駕駛汽車時的道路服務。若發生故障,例如拖車到現場、電池故障、汽油不足、輪胎修理、車輪損壞等,請立即聯絡我們。道路服務需遵守保險公司規定。

■緊急聯絡

營業時間內: Asoviva Works
電話: 098-894-5151
時間: 10:00-18:00

營業時間外:
三井住友保險: 電話號碼 0120-258-365 (免付費)
全天候 24 小時,每週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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